海南开放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作者:海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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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9

海南开放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开放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开放教育的本科、专科及其他成人教育类学生在校期间思想、行为等管理。

第三条 “在校期间”指的是我校开放教育本科、专科及其他成人教育类学生到校园学习生活期间。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国家开放大学和海南开放大学举办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诈骗公私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6.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嫖娼、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者,屡次参与赌博者,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被批准劳动教养)者;

7.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违反《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与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离岛免税商品行为;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的;

2.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打架后果的;

3.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或诈骗公私财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与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离岛免税商品行为;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免税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
    1.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设施的;
    2.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3.在宿舍有酗酒行为的或留宿他人的;
    4.故意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墙报栏等公共区域墙壁上
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的;
 .
    5.
故意破坏学校重要集会、重大活动秩序的;
    6.盗窃、毁坏、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

7.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8.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区域起哄、 往楼下扔东西、摔物品放鞭炮、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9.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

10.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

1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各类获奖资格的;

12.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

13.在教室内、报告厅、学生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区域抽烟的;

14.其他视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南开放大学决定;开放教育开除学籍由海南开放大学报国家开放大学决定,其他成人教育类开除学籍由海南开放大学决定。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留校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南开放大学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学生所在学院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海南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意见前,由海南开放大学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海南开放大学学生工作部门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为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放大学或海南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海南开放大学作出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