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开放大学章程

  • 作者1:宣传统战部
  • 来源:海南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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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8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琼教〔2025〕20号),《海南开放大学章程》已经海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序  言

海南开放大学,前身为广东省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创建于1983年,1988年海南建省后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同时接管原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分校,将其更名为海南广播电视大学通什分校(1998年改名为五指山分校);2012年加挂“国家开放大学(海南)”牌子;2020年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海南开放大学,同时加挂“海南乡村振兴大学”“海南社区教育大学”牌子;2024年获批设立国家老年大学海南分部。学校是一所面向社会提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是服务我省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重要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海南省属公办本科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南省教育厅的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以促进全民终身学习为使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目标是建设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高水平开放大学,成为我省终身教育的主要平台、在线教育的主要平台和灵活教育的平台、对外合作的平台,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力量和技能社会的有力支撑。

第五条  学校落实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及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开展的开放教育教学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海南开放大学”,英文全称为Hainan Open University。法定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西路20号。学校现有四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西路20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15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18号、海南省五指山市工业路5号。

学校域名:hainou.cn。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金,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校的关系。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根据地方发展和学校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

(五)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调整执行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政策,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

(六)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主要承担服务本省全民终身学习,推进办学体系建设,探索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托国家开放大学开展本科、专科学历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探索研究生教育合作办学,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培育特色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教学过程、学习支持服务、学生考核评价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办学机制,积极开展短期灵活教育,实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社会培训,举办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技能+”培训,以及社会考试培训,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海南省学分银行、农民学分银行建设,建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学分的累积、转换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沟通衔接,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一)办好海南省乡村振兴电视夜校。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整合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站点、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介资源,建立多通道、多终端、快速便捷的互动学习服务平台,以农民为主体提供教育培训资源,提升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与文明素养。

(二)受省教育厅委托,履行海南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职责,指导推进全省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和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海南省终身学习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整合和推广各类优质学习资源,组织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加强教育成果展示和宣传,开展师资培训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促进全民综合素质提升。同时,依托国家老年大学海南分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学习需求。

(三)受省委组织部委托,承担“海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建设与推广工作,及“海南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管理、运维工作,面向全省干部开展网络教育培训,打造干部培训重要阵地;面向各市县、乡村基层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为全省党员、干部、基层群众提供丰富、优质的数字化学习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科研创新体系和智库平台建设,建强“海南省远程教育研究基地”“海南乡村振兴与数字治理实验室”等省级平台,开展终身教育、开放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领域以及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将地方优秀文化与现代大学文化有机结合,打造富有特色的海南开放大学文化,发挥现代大学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重要门户战略,主动融入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积极拓展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渠道,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视野;面向海内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国际友人开展线上线下文化交流活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海南特色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数字化,创设数字化学习环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为学校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网上办事、讯息服务,有效推动数字赋能,构建海南终身学习数字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是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开放大学的部署,推进办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方开放大学或开放教育学院(地方学院)设置,推动办学系统成为区域全民终身学习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情况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等工作。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根据党委会会议决定,签订学校重大合同、协议。

(八)做好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正当权利。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对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等学校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

(四)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拟申报的重大科研成果。

(五)对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起草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教学机构和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自主运行。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复核、申诉。

(八)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平安、声誉和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离退休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教职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学校构建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和薪酬体系。对作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员工,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职员工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奖评优、聘期考核、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职务晋升、干部选拔等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坚持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办学需要从国内外聘任专家和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的动态开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业化师资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注册、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入学资格审核。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报读开放教育本、专科的学生,经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合格后注册。通过成人高考等方式入读学校的学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实行学分管理,从入学注册起八年内有效。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可以自愿退学。自考学生考籍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取得。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达到毕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开放教育本专科学生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成人高考学生毕业证书由海南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取得。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国家开放大学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合作高校授予,毕业生毕业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或学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相关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等帮助;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在学校有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参加学校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曾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依法依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为校友会活动提供支持服务,协助校友会根据需要在各地方学院和学习中心设立分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学校的回馈行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终身学习和事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授予相应荣誉。学校适时发起成立海南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捐赠,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章  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有支持的自主学习”模式,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教学运行模式和保障制度,促进学习资源的共建共享,构建开放、多元、互通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师生比例。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科学的质量标准,完善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进行研究、规划、指导、监督、评估考核及论证,成员由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以及教学工作,健全体现终身教育特点、具有开放大学特色的质量保证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与评估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体制和机制,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管理服务督查、教学督导等,对学校教学质量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  实行开放教育“四全”质量管理,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体系的质量管理。制定并实施成人自主办学质量标准,严把教师标准、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学生毕业质量标准关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价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和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测与评价。积极引进用人单位、专业评估机构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多形式评价。发布年度继续教育发展报告,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学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资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在相关工作中规范使用。徽志外观整体为圆形,外环部分为中文“海南开放大学”及英文“Hainan Open University”。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有徽志内容的圆形金属证章(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乐学致用,育达终身”。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海南开放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9月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学校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确需修改的。

第七十七条  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